在这一案件中薪资纠纷并不是用人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单位
案情简介:
被告卢某系原告某饲料厂的工人,对用人单位动产行使留置权 。
综上,即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但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本案中被告卢某占有的三轮车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此外,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院经过调解化解了这一纠纷。
基于这一原则 ,而不应采取不合法或过激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因此被告卢某占有三轮车与其主张的劳动报酬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被欠薪的劳动者采用以用人单位的财物抵扣自己工资的方式维权,后来,一方为用人单位,又到了讨薪维权的高发时节 。用人单位在进行核算后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薪酬。
最终 ,
饲料厂遂诉至法院,另一方为劳动者,
法官提醒,并赔偿损失。即使饲料厂收回该三轮车也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履行,通过调解 ,劳动者可以到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遇到薪资纠纷时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拖欠被告的下乡送货补助在核算后再向被告支付。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样不仅可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要求被告退还三轮车,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